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44697号“口袋人体解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5:46关于第64344697号“口袋人体解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06号
申请人:重庆微摩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4697号“口袋人体解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7678号“口袋车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10724号“口袋电力 POCKET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82639号“口袋影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26215号“口袋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609191号“口袋文件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079545号“口袋收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053740号“口袋无人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060346号“口袋交通 POPUP VEHIC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542415号“口袋炒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545864号“口袋买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551946A号“口袋财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459196号“口袋稳定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475531号“口袋稳拍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2333397号“口袋按19156322号“银口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4193926号“口袋塑形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9930879号“口袋亲子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1261691号“口袋歌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3458596号“口袋速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6197462号“口袋福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6730488号“口袋光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三、六、七、八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八、十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扬声器音箱;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子教学学习机;照相机(摄影);幻灯片放映设备”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1824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九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六已失效,引证商标十九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七、二十、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七、二十、二十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七、二十、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