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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55880号“曲悦 Che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5:11关于第18755880号“曲悦 Che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45号
申请人:侯戈云(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曲悦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李虹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原申请人因第18755880号“曲悦 Che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5160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原申请人及郑州曲悦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2.企业所获荣誉;
3.活动现场照片;
4.推广宣传图片、课程介绍、网络平台截图等。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是“曲悦 CHEER”服饰通过线上宣传等方式获取市场,并非具有培训、教育相关的行政审批资质,从事以培训、教育为主的主营服务的经营活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经营彩票等服务上,2022年8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27年12月13日。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证据3、4为自制证据或可修改的网络证据,未经公证难以认定其真实性,且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综上,原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原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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