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244092号“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3:39关于第64244092号“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77号
申请人:天津公交易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盛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4092号“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7926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94424号“川港物流 Chuangang Logistics G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36632号“广嘉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51052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17193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38928号“源圭能源 YUANGUI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807889号“金牌厨柜 GOLDENHOME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13176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G”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外文“G”在字母构成、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运输服务;出租车运输;机动车辆出租;带司机的汽车租赁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拖车;停车场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