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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6816号“金鸿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3:16关于第64236816号“金鸿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26号
申请人:浙江鸿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6816号“金鸿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78938号“金虹叶”商标、第18967526号“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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