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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91761号“中天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0:04关于第63991761号“中天智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48号
申请人:中天(天津)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1761号“中天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823号“中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06030号“中天科技 Z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02742号“ZTT 中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02757号“中天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02820号“中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02825号“中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802830号“中天科技 中天 Z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637680号“中天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879520号“中天金融 ZT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8911841号“中天高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9338388号“中天智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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