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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91359号“ROS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9:52关于第20791359号“ROS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罗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如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1359号“ROS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26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在原撤销阶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广告”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商标使用证据进行交换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阅,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在原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儒博获奖证书;
2.各大媒体、公众号发布的ROSAI相关文章;
3.2019年11月1日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授权许可北京智能管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儒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2份,授权期限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4.童秘ROSAI公众号广告发布平台、广告合作订单、发票、银行转帐记录、前期沟通记录等;
5.rosai网页及域名查询网页。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智能管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2019年7月13日核准名义变更为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0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1.广告;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申请人提起复审申请的“广告”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使用。根据查明事实,本案指定期间复审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儒博科技有限公司在原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3、4显示,在本案指定期间,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为多个案外主体提供了广告服务,广告合作订单和公众号显示有“ROSAI”标识,发票、银行转帐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广告订单已实际履行,前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广告”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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