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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96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8:44关于第634796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14号
申请人:四川朝东航空地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助企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9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立创意而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45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经申请人持续、广泛的使用,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该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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