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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50209号“EAFQ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6:32关于第55650209号“EAFQ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39号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淑珍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55650209号“EAFQ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3332号“F及图”商标、第163333号“FILA及图”商标、第8801339号“FILA及图”商标、第26923866A号“FILA及图”商标、第41333764号“FI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各引证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除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恶意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在先案件已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使用授权书;品牌介绍;商标受保护记录;审计报告;行业排名情况;纳税证明;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在先裁定及决定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2021年11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鞋、服装、围巾、袜”等商品上,现均为满景(IP)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商标授权使用证据表明,引证商标注册人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其“FILA”“F”系列商标,申请人系本案利害关系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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