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9476016号“HAO DAI FU ZAI X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5:55关于第39476016号“HAO DAI FU ZAI XI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2355号重审第0000001190号
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蓄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新医强国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42355号《关于第39476016号“HAO DAI FU ZAI X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8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原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5446号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951785号“好医生及图”商标、第6698689号“好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本案基础事实发生变化,故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3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由原被申请人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转让至北京新医强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故我局将北京新医强国科技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现被申请人。
2、在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一、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服务与第1365826号“好大夫 GOOD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片剂”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其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虽然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第1908463号“好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赖以知名的人用药等商品差距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庞婷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