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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76923号“品发康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5:30关于第63776923号“品发康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95号
申请人:贵州省品发绿色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6923号“品发康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品发”是申请人商号,与“康灵”组合在一起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作为商标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品发康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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