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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7265号“安心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5:11关于第64577265号“安心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40号
申请人:苏州市群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7265号“安心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橡胶水等所指的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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