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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6406号“蓝鲸智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4:56关于第63616406号“蓝鲸智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86号
申请人:石家庄鲸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6406号“蓝鲸智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935号“蓝鲸 BLUE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85863号“蓝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53532号“蓝鲸西选 BLUE WHALE WESTTO CHO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394168号“蓝鲸 BLUE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769643号“蓝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134422号“蓝鲸 M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蓝鲸智选”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蓝鲸”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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