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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65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4:31关于第642965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10号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6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50060号图形商标、第50445752号图形商标、第63745250号图形商标、第50433467号图形商标、第504436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未定。请求缓审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广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8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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