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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8472号“珍谷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0:05关于第64638472号“珍谷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75号
申请人:孙宝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8472号“珍谷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88482号“珍谷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76162号“珍谷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9633号“珍谷ZHEN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48237号“珍谷坊LOHAS CER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020679号“珍谷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220232号“珍谷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297867号“珍谷坊ZHENGU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龟苓膏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料酒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糖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粉丝(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糖果、蜂蜜、糕点、米、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醋、酱油、食用芳香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饺子、方便米饭、年糕、粽子、元宵、煎饼、豆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饺子、方便米饭、年糕、粽子、元宵、煎饼、豆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饺子、方便米饭、年糕、粽子、元宵、煎饼、豆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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