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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06801号“DL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19:16关于第64506801号“DL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403号
申请人:东莞匠心纸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6801号“DL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7733号“DL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LIANG”与引证商标文字“DLYANG”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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