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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84111号“M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18:49关于第63984111号“M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16号
申请人:智汇科技(山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4111号“M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41439号“MF”商标、第56832736号图形商标、第48134154号“MF”商标、第7882815号“MINFENG M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F”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被广大公众及消费者熟知和认可。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F”与引证商标一至四“MF”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表现手法、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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