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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45049号“海通金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17:52关于第64445049号“海通金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71号
申请人:福建海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5049号“海通金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4053号“海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71095号“海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52844号“海通证券彩虹俱乐部 HAITONG SECURITIES RAINBOW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43619号“海通证券 HAI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43622号“海通证券 HAI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43625号“海通证券 HAI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43630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AITONG SECURITIES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443634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AITONG SECURITIES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443645号“海通证券 HAI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443648号“海通证券 HAI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443654号“海通证券 HAI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446202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AITONG SECURITIES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506766号“海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字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海通”,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金融担保(担保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保释担保;典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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