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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17797号“It's Foc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03:55关于第48017797号“It's Focu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43号
申请人:上海鑫甫服装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爱美微商大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付先生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号机械大厦号楼层室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48017797号“It's Foc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736344号“ITS FOC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了160多件商标,其中120多件商标处于闲置转让状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网店铺截图;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通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20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
3、被申请人在第3、5、10、18、25、32、35、44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包括“泊生堂”、“富莲娜 FULINNA”、“热衣库”、“女王芭比 QUEEN BARBBI”、“奥宝芙 OBEFFUL”、“富莲娜FULINNA“、“CKBK”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少量网页截图资料,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淘宝网上已有ITS FOCUS店铺在先存在,争议商标与其字母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名称各异的商标,包括“泊生堂”、“富莲娜 FULINNA”、“热衣库”、“女王芭比 QUEEN BARBBI”、“奥宝芙 OBEFFUL”、富莲娜FULINNA“、“CKBK”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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