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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8066号“南钰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6:14:46关于第63108066号“南钰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229号
申请人:壹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8066号“南钰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99341号“南钰坊 NAN YU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门牌照片、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南钰酿”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南钰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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