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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23503号“巴克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6:13:00关于第56923503号“巴克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4919号重审第0000001230号
申请人:巴克莱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23503号“巴克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通信传送设备、无线电设备、电信多路复用器、发射器(电信)、无线通信设备用天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93756号“克巴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的第16841808号“巴克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09月27日第1809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通信传送设备、无线电设备、电信多路复用器、发射器(电信)、无线通信设备用天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信传送设备、无线电设备、电信多路复用器、发射器(电信)、无线通信设备用天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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