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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13400号“大族 HAN'S LAS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6 02:25:46关于第58713400号“大族 HAN'S LAS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11号
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713400号“大族 HAN'S LAS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75531号“H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7252号“HANS”商标、第4477235号“HANS”商标、第49516864号“HANS”商标、第49519140号“HANS”商标、第4476095号“HANS”商标、第4476112号“H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先在第24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一致,该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六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6705号“汉狮 H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共存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四、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八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企业简介、申请人资质荣誉材料、申请人年报节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字母组合“Hans”,引证商标七独立认读部分“Hans”,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标签;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床罩;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门帘”复审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壁挂;棉毯;非纺织品壁挂;门帘;聚丙烯编织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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