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369872号“MASTER'S AROMA 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6 01:27:00关于第63369872号“MASTER'S AROMA 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56号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9872号“MASTER'S AROMA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447980号“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70840号“具匠工坊 MASTER WORK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097397号“玛斯特锁具 MASTER L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192219号“MASTER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443572号“MASTER BATHR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MASTER”。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油扩香器(非香薰藤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薰香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隔热容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隔热容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1214387号“EXTRA STRENGTH COLOSTRUMONE NATURE'S SUPER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