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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5147号“汉堡研究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6 00:49:27关于第63515147号“汉堡研究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713号
申请人:张豪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5147号“汉堡研究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汉堡研究所”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堡研究所及图”中含有的文字“研究所”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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