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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919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3:46:28关于第639919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662号
申请人:贵州云凤凰大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91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15446号“彩云优品及图”商标、第17418529号“麦优品及图”商标、第17432649号“凤凰到家及图”商标、第49448173号“济云智慧JI CLOUD WISDOM及图”商标、第33080057号“慧鸟云HUINIAOE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服务项目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门牌照片、申请人介绍、合作协议、产品照片、食品安全码、店铺照片、系统照片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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