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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02433号“辣见鬼鸭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2:03:24关于第62202433号“辣见鬼鸭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811号
申请人:黄福洪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名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2433号“辣见鬼鸭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商标,以公众的一般常识不构成“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情形,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辣见鬼鸭头”使用在饭店等指定服务上未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且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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