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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52493号“SZKE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22:36关于第22252493号“SZKEJ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365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科佳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指南针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苏州科佳电器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对第22252493号“SZKE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694371号“KE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人的“科佳”字号已经通过使用产生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专利证书及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参展照片;宣传资料;荣誉资料;销售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合理来源和独特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断路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信号灯;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电涌保护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灭火器;电度表;分线盒(电)”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1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9类“电测量仪器;避雷器;避雷针;电子监控装置;遥控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度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字母组合“SZKEJIA”,其完整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KEJIA”,呼叫及字母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断路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信号灯;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电涌保护器;灭火器;分线盒(电)”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以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断路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信号灯”等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度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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