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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60351号“狼牌红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21:38关于第62560351号“狼牌红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80号
申请人:成都狼图腾酒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0351号“狼牌红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32501号“红方”商标、第5784417号“红方”商标、第45626206号“瀏陽河 红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威士忌酒、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狼牌红方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红方”及引证商标三中较为醒目的文字“红方”,上述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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