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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2728号“春天奇迹197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21:19关于第64252728号“春天奇迹197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319号
申请人:贵州台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2728号“春天奇迹197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80829号“1979年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数字“1979”,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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