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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19069号“京东京养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20:07关于第56019069号“京东京养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3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19069号“京东京养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集团主商标及核心字号“京东”的合理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8621号“京东 JING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共存。引证商标已被决定予以撤销,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及京东集团简介;“京东汽车”百度百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清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京东京养车”,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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