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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3095号“XTEAM-A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8:32关于第64133095号“XTEAM-A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823号
申请人:西安中朗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3095号“XTEAM-A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4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35461号“X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申请,则与引证商标一指定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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