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551171号“龙采云采 LONG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8:09关于第63551171号“龙采云采 LONGC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753号
申请人:河南大商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1171号“龙采云采 LONG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40814号“langcai”商标、第22234755号“longpai”商标、第24589044号“LONGCHI”商标、第6829566号图形商标、第47958745号图形商标、第13979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龙采云采”中文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其补充性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龙采云采 LONGCAI”与引证商标一“langcai”,引证商标二“longpai”,引证商标三“LONGCH”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气象信息、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