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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64779号“文旅体验设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7:27关于第62564779号“文旅体验设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469号
申请人:上海诗与遥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4779号“文旅体验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行业特点及经营需要等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独创性极高,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经查询,含有“文旅”、“体验”、“设计”字样的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纸餐巾等复审商品上,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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