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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39283号“召城德义楼ZHAOCHENGDEYIL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6:15关于第62139283号“召城德义楼ZHAOCHENGDEYILOU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44号
申请人:高莉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9283号“召城德义楼ZHAOCHENGDEYIL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93517号“召城德义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烹饪设备出租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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