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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78594号“超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6:03关于第60878594号“超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651号
申请人:国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78594号“超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金属陶瓷;金属管;普通金属线;五金器具;运载工具用金属锁;普通金属盒;金属焊丝”。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致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相关搜索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删除申请商标在“金属陶瓷;金属管;普通金属线;五金器具;运载工具用金属锁;普通金属盒;金属焊丝”商品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铝合金、铝合金锭、铝塑板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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