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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66208号“磁力素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5:17关于第60766208号“磁力素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042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66208号“磁力素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件含有“磁力”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磁力素造”是申请人“快手”短视频APP的创意生产和交易平台,依托“快手”短视频平台和“磁力引擎”平台,“磁力素造”等“磁力”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未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磁力”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申请人及“快手”商标知名度介绍及认定、“磁力引擎”、“磁力金牛”搜索截图、数据调查报告、“磁力引擎”宣传报道、“磁力”系列品牌荣誉及媒体报道、“磁力素造”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磁力素造”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头戴式耳机;眼镜;电池”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磁力素造”为其短视频APP的创意生产和交易平台,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将“磁力素造”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头戴式耳机;眼镜;电池”商品上,故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在“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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