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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7366号“喵生惯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5:04关于第63837366号“喵生惯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653号
申请人:青岛信宠思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汇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7366号“喵生惯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47869号“喵生罐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动物食品”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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