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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0830号“ISA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2:45关于第63450830号“ISA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088号
申请人:德克罗斯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0830号“IS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9054号“ISN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9828号“IS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本案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经公证认证)、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百度网站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181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ISANA”与引证商标二英文“ISANY”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近,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肥皂;香皂;洗面奶;浴液;防晒制剂;晒后用护肤液;防晒化妆制剂;美容面膜;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喷雾式护肤品;身体用润肤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护发素;肥皂;香皂;洗面奶;浴液;防晒制剂;晒后用护肤液;防晒化妆制剂;美容面膜;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喷雾式护肤品;身体用润肤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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