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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18626号“蒙特梭利伊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1:10:29关于第39718626号“蒙特梭利伊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662号
申请人:柯佳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9718626号“蒙特梭利伊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与伊顿公学具有密切关系或为伊顿公学的关联公司,具有欺骗性。二、英国伊顿小镇因伊顿公学的知名度而被社会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注册包含“伊顿”或“Eton”的商标,明显超出商业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商标的目的。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
1.相关介绍;
2.相关词语解释;
3.相关裁定、判决;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5.相关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蒙特梭利伊顿”作为一个整体臆造词汇,与伊顿公学并无关系,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误认与任何国家地名有任何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批复;
2.合同、报价书;
3.所获荣誉;
4.相关宣传资料等。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我局对本安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蒙特梭利伊顿”整体不易被识别为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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