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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2262号“算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0:06:06关于第63432262号“算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108号
申请人:奎文区忍声佰太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2262号“算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能够将其识别为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9338号“算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03962号“算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86475号“算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60335A号“算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引证商标一、三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目前正在撤销审查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说话算数”商标注册列表、举证商标情况、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算数”与引证商标二、四“算数”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公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录像带发行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文字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文字“算数”构成,“算数”为非独创性质的短语,常指“算术”,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仅直接表明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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