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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83684号“橙心优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0:05:30关于第53183684号“橙心优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718号
申请人:北京橙心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83684号“橙心优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20851号“橙心”商标、第53033873号“橙心”商标、第46898406号“橙心优选”商标、第53030170号“橙心会优选”商标、第53038878号“橙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各引证商标流程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已转让给引证商标一、二、五所有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2、我局于2021年对引证商标四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数量显示器;衡量器具;测量器械和仪器;测距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食物分析仪器;视听教学仪器;电测量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芯片(集成电路);电容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衡量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数量显示器;衡量器具;测量器械和仪器;测距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食物分析仪器;视听教学仪器;电测量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芯片(集成电路);电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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