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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30333号“卡普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20:05:15关于第51430333号“卡普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9075号重审第0000000545号
申请人:广州市祥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专商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9075号《关于第51430333号“卡普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京73行初79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服务上被注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第13232023号“卡普空”商标、第22131051号“咔普空”商标、第22131049号“空普卡”商标、第22131054号“金卡普空”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及撤销复审决定书均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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