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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72727号“公路商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7:56:35关于第59272727号“公路商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32号
申请人:北京灿烂千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2727号“公路商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85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078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081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299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804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5114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以及第537969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驳回,故上述三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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