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1727185号“DUDEPERFEC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7:46关于第41727185号“DUDEPERFEC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986号
申请人:完美兄弟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 , )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景泰轩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对第41727185号“DUDE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就已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DUDE PERFECT”、“DP”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申请人对“DUDEPERFECT DP”、“DP”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DUDE PERFECT”为申请人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DUDE PERFECT”乐队的商品化权益。“DUDE PERFECT”、“DP”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DUDEPERFECT”、“DP”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必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版权登记证书;
2、申请人旗下网红全体YOUTUBE上的网页截图;
3、申请人董事就“DP DUDEPERFECT”、“DP”美术作品设计出具的宣誓书公证件、DP标识最终版本设计图样、申请人与设计公司往来邮件、申请人与设计公司签订设计DP标识的服务协议、申请人将DP美术作品首次发布在YouTube.com网站截图、美国多个媒体对申请人及其旗下网红团体进行了新闻报道、申请人将DP美术作品提交商标申请并获准注册信息;
4、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5、申请人就与林荣裕通话电话录音等出具的(2021)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0813号保全证据公证书;
6、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7、被申请人申请的同申请人在先“DUDEPERFECT”、“DP”系列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档案;
8、申请人在先“DUDEPERFECT”系列商标档案;
9、申请人就“DUDEPERFECT”在国内的相关媒体报道出具的(2021)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096号公证书;
10、关于申请人创立的游戏平台介绍;
11、申请人官网关于销售“DUDEPERFECT”品牌服装销售页面;
12、关于认定乐队名称在先商品化权的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系被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并未抄袭、模仿他人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主张之权利及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8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包括在第1至45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图形商标;第1至27、29至45类商品或服务上的“DUDEPERFECT”商标;在第1、14、16、17、20至28、32、35、36、30至45类商品或服务上的“SHOLEO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人未提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且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在先字号权、商品化权益以及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主张的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经过图形化设计的字母“DP”,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申请人于2012年9月26日已完成上述美术作品创作,并于2012年10月23日首次发表,首次发表时间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作为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11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DUDE PERFECT”、“DP”商标已在美国获得注册,注册申请人已将上述美术作品用于短视频、其建立的游戏平台、周边产品及产品包装、宣传图片上,并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新浪网、腾讯网等多家知名媒体对其进行了报道,被申请人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中所包含的经过图形化设计的字母“DP”与申请人上述美术作品在构图、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已经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判断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字号权,主要考虑他人的在先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在接触到该商标时,是否会将该商标与他人的在先字号联系在一起,或者认为二者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DUDE PERFECT”作为字号使用在“培训;教育”等服务相类似的行业内已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对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DUDE PERFECT”乐队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本案中申请人依据乐队名称主张商品化权益保护应以该乐队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前提,进而保护基于此带来的商业价值以及商业机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DUDE PERFECT”乐队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即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挤占申请人基于其乐队名称所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于“培训;教育”等服务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DUDEPERFECT”是申请人旗下的体育娱乐短视频网红团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DUDEPERFECT”、“DP”系列商标完全相同,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DP图形商标、“DUDEPERFECT”商标、“SHOLEO及图”商标,难谓巧合。鉴于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