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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26773号“OCEAN ROAD DAIR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7:04关于第62626773号“OCEAN ROAD DAIRI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695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乳品营养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6773号“OCEAN ROAD DAI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4957号商标、第26934958号商标、第13978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奶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维生素制剂”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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