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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9165号“百草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6:48关于第62859165号“百草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58号
申请人:张云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9165号“百草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1392号“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584号“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55431号“百年百草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55436号“百年百草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834561号“佰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815444号“白氏 百草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810908号“百草厅医药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855432号“百年百草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23253号“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88371号“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855440号“百年百草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百草厅”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百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西药、兽医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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