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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50460号“華實初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6:14关于第61950460号“華實初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222号
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华实初级中学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了不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0460号“華實初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2057号“华实”商标、第27574748号“华实创投”商标、第55199984号“华实”商标、第49757012号“深圳市华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显著识别中文上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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