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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7479号“南环涂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5:30关于第64737479号“南环涂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76号
申请人:定州市晨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7479号“南环涂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9643号“南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74784号“卓立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93035号“LAOSHU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认读部分、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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