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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6934号“立肤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3:38关于第63676934号“立肤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76号
申请人:海南康哲美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6934号“立肤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非固定词语搭配,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并不是用来描述指定商品/行业特性的特定用语,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真实的商业应用,经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使得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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