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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32620号“红色透堡一九三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2:50关于第64432620号“红色透堡一九三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68号
申请人:王雪云
委托代理人:福州祥榕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2620号“红色透堡一九三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整体连用的,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红色透堡一九三四”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未提交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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