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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11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4:52:43关于第645211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27号
申请人:上海芮馥昵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11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有了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31704号图形商标、第55235151号“如意派及图”商标、第44965176号“董家口瑞港及图”商标、第56505449号“品天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品牌简介、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人员招聘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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